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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检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31994********,汉族,高中文化,住五台县**镇**街**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五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8日被五台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五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 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晋H****0小型客车从五台县城到豆村,行至豆东线15KM+300M处,因观察不力与路边行走的行人白某甲发生碰撞,造成白某甲受伤、秦某某所驾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 10月18日白某甲经忻州市**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五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白某甲无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20、110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秦某某已对被害人白某甲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白某乙、白某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理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秦某某及家属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告人秦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叶敏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五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各一份。

5、委托调查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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