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56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 日5时50分左右,被告人秦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D****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沪陕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沪陕高速上行线683KM+800M附近(安徽省六安市辖区)时,因变更车道,苏D****L号小型普通客车右侧前部与薛某某驾驶的苏E****1号重型厢式货车左侧前部发生碰撞,苏E****1号重型厢式货车冲出高速,导致苏E****1号货车内乘坐人刘某某(49岁)死亡,两车及车上货物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受损。
事故发生后,秦某某立即停车查看并拨打了报警电话,在现场抢救伤员并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到案后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秦某某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秦某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的近亲属相应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接处警情况登记表、驾驶人及车辆登记信息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死亡通知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关于血液中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交通事故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交通事故认定书;6.行车记录仪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黎 俊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