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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80********,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出生地山西省泽州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镇**街**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3月1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自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N****5)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房山区阎吕路西庄户村迤北时,适有行人黄某某(男,46岁,河南省人)步行至此,小型普通客车将黄某某撞出。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腹部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引起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认定,秦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确定秦某某为全部责任,黄某某为无责任。

被告人秦某某于2019年8月17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秦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秦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人民币11.2万元,被害人家属对秦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谷某某、吕某某、崔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书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证明书、诊断证明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照片;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秦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联系方式为18810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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