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34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胡同。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30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3时5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豫A*****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民权县**镇“**酒店”附近时,与一男被害人(无名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名氏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秦某某积极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经司法鉴定,无名氏符合交通事故成伤死亡特征。经民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秦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氏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某某证言;3.书证:秦某某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破案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尸启示等;4.民权县公安局事故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主动报案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杰
(院印)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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