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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黄某甲、谷某甲寻衅滋事案)_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公诉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9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某某,住**街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桑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7日被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桑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8日被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某某,住**镇**村**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桑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2日被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桑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8日被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谷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某某,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桑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2日被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桑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8日被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黄某甲、谷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5日、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晚上22时许,在桑某某**镇**处,被告人秦某某、黄某甲、谷某甲三人走路时看着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孙某某便问秦某某:“你看什么看?”秦某某便掏出随时携带的匕首跑上去抓住孙某某的脖子并问:“你刚刚是什么意思?”黄某甲和谷某甲也一起上前帮助秦某某,孙某某这边的张某甲(谐音)、田某某(谐音)、胡某某、钟某某、刘某甲、龚某某、张某乙看到后,就上前殴打秦某某,随后双方开始互殴,黄某乙、邓某某(另案处理)、向某甲(谐音)看到后也跑上来帮助秦某某等人,场面较为混乱,双方有拿匕首、砖头、撮箕、伞把把儿在街面上互殴。散场后不久,由“所长”(待查)送来刀具,秦某某、黄某甲、谷某甲、黄某乙、向某甲、邓某某又邀集文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黄某乙、向某乙、刘某乙等人再次持刀在街面上找到孙某某方等人报仇,在十字路口左岸酒吧找到对方一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钟某某,秦某某等人便威胁钟某某,让其将之前打架的人叫来,钟某某打电话之后,孙某某等人没有来,秦某某等人便散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两份、户籍资料、桑某某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孙某某伤情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黄某乙、王某甲、谷某乙、杨某某、王某乙、黄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黄某甲、谷某甲、同案犯罪嫌疑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碟两张(含视频侦查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黄某甲、谷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超

检察官助理:石常星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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