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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项某某等贩卖毒品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459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52528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52626198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靖西市**镇**路**小区**号,住广西靖西市**镇**桥**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526261996********,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靖西市**乡**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7月19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2000********,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526262000********,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靖西市**乡**街**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9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4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项某某、陆某某、黄某甲、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 秦某甲与黄某乙、项某某进行毒品交易部分:

1.2019年3月25日,黄某乙通过微信联系秦某某购买毒品“K粉”,并于2019年3月25日分两次将19600元毒资通过ATM机存入秦某某提供的其账号为62170034200******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秦某某收到毒资后,将毒品藏匿好并将藏毒位置告知黄某乙,由黄某乙自行前往毒品藏匿处取得毒品,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2.2019年4月10日8时许,黄某乙通过电话联系秦某某购买毒品“K粉”并表示待毒品卖出后再将支付毒资,秦某某同意后将毒品藏匿于靖西市宝珠路的一个花盆中并通过微信将藏毒地址告知黄某某,随后黄某乙自行前往藏毒地点取得毒品返回靖西*甲酒店8715号房间,当日10时许,警方在**酒店8715号房间内抓获黄某乙,当场在房间内查获“K粉”可疑物119.3克,经鉴定,该“K粉”可疑物中检出氯胺酮。

3.2019年5月4日,项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秦某某购买毒品“K粉”,并通过ATM机将8100元毒资存入秦某某提供的其卡号为62284808488******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 秦某某收到毒资后,将毒品藏匿在**园**栋**楼**内并将藏毒位置告知项某某,由项某某自行前往毒品藏匿处取的毒品,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4.2019年5月6日,项某某联系秦某某购买毒品“K粉”,并于2019年5月6日、5月8日分别将1700元、3300元毒资通过ATM机存入秦某某提供的其账号为62170034200******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秦某某收到毒资后,将毒品藏匿在**园**栋**楼**内并将藏毒位置告知项某某,由项某某自行前往毒品藏匿处取的毒品,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5.2019年5月24日,项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秦某某购买毒品“K粉”,并通过ATM机将5000元毒资存入秦某某提供的其卡号为62284808488******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秦某某收到毒资后,将毒品藏匿在**小区**,随后项某某自行前往毒品藏匿处取得毒品,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2019年5月25日23时许,项某某在靖西市**镇**桥附近的出租屋内被警方抓获。警方从项某某的出租屋内查获“K粉”可疑物10克,电子称一个,毒资1100元。经鉴定,该“K粉”可疑物中检出氯胺酮。

2019年6月11日,秦某某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后,搭乘陈某某驾驶的桂A****Z轿车从南宁市前往靖西市出售毒品,车辆行驶至靖西市亮表高速路口时被警方查获。民警当场从秦某某随身携带的黑色背包内查获毒品“K粉”可疑物301.9克,经鉴定,该“K粉”可疑物中检出氯胺酮。

二、项某某与某某乙进行毒品交易部分:1.2019年1月7日2时许,吸毒人员某某乙通过微信联系项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甲大酒店附近碰面后,某某乙通过微信将200元毒资转账给项某某,并用现金支付100元,项某某收到毒资后便将毒品“K粉”交给某某乙,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2.2019年1月8日5时许,吸毒人员某某乙通过微信联系项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乙大酒店附近的网吧碰面后,某某乙通过微信将300元毒资转账给项某某,项某某收到毒资后便将毒品“K粉”交给某某乙,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3.2019年1月9日17时许,吸毒人员某某乙通过微信联系项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乙大酒店附近的网吧碰面后,某某乙通过微信将300元毒资转账给项某某,项某某收到毒资后便将毒品“K粉”交给某某乙,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4.2019年1月13日23时许,吸毒人员某某乙通过微信联系项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甲大酒店碰面后,某某乙通过微信将400元毒资转账给项某某,项某某收到毒资后便将毒品“K粉”交给某某乙,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5.2019年1月14日3时许,吸毒人员某某乙通过微信联系项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市尚格酒店碰面后,某某乙通过微信将300元毒资转账给项某某,项某某收到毒资后便将毒品“K粉”交给某某乙,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6.2019年1月14日9时许,吸毒人员某某乙通过微信联系项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市尚格酒店碰面后,某某乙通过微信将800元毒资转账项某某,项某某收到毒资后便将毒品“K粉”交给某某乙,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7.2019年1月14日13时许,吸毒人员某某乙通过微信联系项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市尚格酒店碰面后,某某乙通过微信将500元毒资转账给项某某,项某某收到毒资后便将毒品“K粉”交给某某乙,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8. 2019年1月17日4时许,吸毒人员某某乙通过微信联系项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碰面后,因微信账户****,某某乙表示先支付一部分毒资,余下部分过后支付,项某某表示同意并在收到某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的700元毒资后,将毒品“K粉”交给某某乙,双方完成毒品交易。当日22时许,某某乙将赊账的100元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项某某。

9.2019年1月20日1时许,吸毒人员某某乙通过微信联系项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碰面后,某某乙通过微信将200元毒资转账给项某某,项某某收到毒资后便将毒品“K粉”交给某某乙,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10.2019年1月20日2时许,吸毒人员某某乙通过微信联系项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碰面后,某某乙通过微信将300元毒资转账给项某某,项某某收到毒资后便将毒品“K粉”交给某某乙,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11.2019年1月30日18时许,吸毒人员某某乙通过微信联系项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市**附近的网吧碰面后,某某乙通过微信将300元毒资转账给项某某,项某某收到毒资后便将毒品“K粉”交给某某乙,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12.2019年2月2日1时许,吸毒人员某某乙通过微信联系项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乙酒店附近碰面后,某某乙通过微信将300元毒资转账给项某某,项某某收到毒资后便将毒品“K粉”交给某某乙,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13. 2019年2月2日5时许,吸毒人员某某乙通过微信联系项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乙酒店附近碰面后,某某乙通过微信将250元毒资转账给项某某,项某某收到毒资后便将毒品“K粉”交给某某乙,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2019年5月25日23时许,项某某在靖西市**镇**桥附近的出租屋内被警方抓获,当场被查获“K粉”可疑物10克,电子称一台,毒资1100元。经鉴定,该“K粉”可疑物中检出氯胺酮。

三、陆某某贩卖毒品部分:

(一)2019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与吸毒人员某某乙进行以下毒品交易:

1.2019年1月22日23时许,某某乙通过微信联系陆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市苏格酒吧附近碰面后,某某乙通过微信将300元毒资转账给陆某某,陆某某收到毒资后便将1包毒品“K粉”交给某某乙,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2. 2019年1月23日0时许,某某乙通过微信联系陆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市苏格酒吧附近碰面后,某某乙通过微信将300元毒资转账给陆某某,陆某某收到毒资后便将1包毒品“K粉”交给某某乙,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3.2019年1月23日1时许,某某乙通过微信联系陆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市苏格酒吧附近碰面后,某某乙通过微信将300元毒资转账给陆某某,陆某某收到毒资后便将1包毒品“K粉”交给某某乙,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4.2019年1月24日12时许,某某乙通过微信联系陆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丙大酒店楼上的后花园碰面后,某某乙通过微信将300元毒资转账给陆某某,陆某某收到毒资后便将1包毒品“K粉”交给某某乙,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5.2019年1月25日13时许,某某乙通过微信联系陆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丙大酒店附近碰面后,某某乙通过微信将400元毒资转账给陆某某,陆某某收到毒资后便将1包毒品“K粉”交给某某乙,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6.2019年1月25日23时,某某乙通过微信联系陆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市**门碰面后,某某乙通过微信将300元毒资转账给陆某某,陆某某收到毒资后便将1包毒品“K粉”交给某某乙,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7.2019年1月26日1时,某某乙通过微信联系陆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市苏格酒吧附近碰面后,某某乙通过微信将300元毒资转账给陆某某,陆某某收到毒资后便将1包毒品“K粉”交给某某乙,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8.2019年1月28日1时许,某某乙通过微信联系陆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市**巷**附近碰面后,某某乙通过微信将300元毒资转账给陆某某,陆某某收到毒资后便将1包毒品“K粉”交给某某乙,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9.2019年1月28日2时许,某某乙通过微信联系陆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市苏格酒吧附近碰面后,某某乙通过微信将300元毒资转账给陆某某,陆某某收到毒资后便将1包毒品“K粉”交给某某乙,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10.2019年1月30日22时许,某某乙通过微信联系陆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市苏格酒吧附近碰面后,某某乙通过微信将300元毒资转账给陆某某,陆某某收到毒资后便将1包毒品“K粉”交给某某乙,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11.2019年2月4日3时许,某某乙通过微信联系陆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市苏格酒吧附近碰面后,某某乙通过微信将300元毒资转账给陆某某,陆某某收到毒资后便将1包毒品“K粉”交给某某乙,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12.2019年2月11日4时许,某某乙通过微信联系陆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市苏格酒吧附近碰面后,某某乙通过微信将300元毒资转账给陆某某,陆某某收到毒资后便将1包毒品“K粉”交给某某乙,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二)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与吸毒人员黄某丙进行以下毒品交易:

1.2019年4月21日21时许,吸毒人员黄某丙通过电话联系陆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市**桥附近碰面后,陆某某将1包毒品“K粉”交给黄某丙,黄某丙收到毒品后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将300元毒资转账陆某某,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2. 2019年4月22日2时许,黄某丙通过电话联系陆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市**桥附近碰面后,陆某某将1包毒品“K粉”交给黄某丙,黄某丙收到毒品后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将600元毒资转账给陆某某,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3.2019年4月22日20时许,黄某丙通过电话联系陆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市**桥附近碰面后,陆某某将1包毒品“K粉”交给黄某丙,黄某丙收到毒品后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将300元毒资转账陆某某,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4. 2019年4月23日1时许,黄某丙通过电话联系陆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市云天城售楼部对面的篮球场碰面后,陆某某将1包毒品“K粉”交给黄某丙,黄某丙收到毒品后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将300元毒资转账陆某某,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5.2019年5月24日20时许,黄某丙在靖西市苏格酒吧附近遇见陆某某,便提出购买毒品“K粉”,陆某某将1包毒品“K粉”交给黄某丙,黄某丙收到毒品后将100元现金交给陆某某,并表示余下的毒资过后再支付,双方完成毒品交易。2019年5月25日21时许,黄某丙通过微信将余下200元毒资转账给陆某某。

6.2019年5月25日1时许,黄某丙在靖西市苏格酒吧遇见陆某某,便提出购买毒品“K粉”,陆某某将1包毒品“K粉”交给黄某丙,黄某丙收到毒品后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将300元毒资转账陆某某,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三)2019年5月间,被告人陆某某与吸毒人员某某丙进行以下毒品交易:

1. 2019年5月6日2时许,某某丙通过微信联系陆某某购买毒品“K粉”,陆某某前往靖西市绣球城“某某丁”门口将毒品“K粉”交给了某某丙,某某丙收到毒品后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将300元毒资转账陆某某,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2. 2019年5月6日19时许,某某丙通过微信联系陆某某购买毒品“K粉”,陆某某前往靖西*乙酒店附近将毒品“K粉”交给了某某丙,某某丙收到毒品后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将300元毒资转账陆某某,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3.2019年5月7日21时许,某某丙通过微信联系陆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市**桥附近碰面后,陆某某将1包毒品“K粉”交给某某丙,某某丙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将300元毒资转账陆某某。拿到毒品后,因觉得毒品的数量比较少,某某丙又跟陆某某再购买一包“K粉”,并将400元毒资转账给陆某某,陆某某收到毒资后,便将1包毒品“K粉”交给某某丙,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四、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与吸毒人员某某丙、马某某进行以下毒品交易:

1.2019年4月23日3时许, 吸毒人员某某丙通过微信联系林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丙大酒店附近碰面后,林某某将1包毒品“K粉”交给某某丙,某某丙收到毒品后通过微信将300元毒资转账给林某某,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2.2019年5月5日22时许,吸毒人员马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林某某购买毒品“神仙水”,双方在靖西市**桥附近碰面后,马某某通过微信将350元毒资转账给林某某,林某某收到毒资后便将1包毒品“神仙水”交给马某某,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3.2019年5月8日1时许,吸毒人员马某某在靖西市苏格酒吧遇见林某某,提出要购买毒品“K粉”,林某某便将1包毒品“K粉”交给马某某,马某某收到毒品后,通过微信将300元毒资转账给林某某,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4. 2019年5月8日23时许,吸毒人员马某某在靖西市苏格酒吧遇见林某某,提出要购买毒品“K粉”,林某某便将1包毒品“K粉”交给马某某,马某某收到毒品后,通过微信将300元毒资转账给林某某,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5.2019年5月9日1时许,吸毒人员马某某在靖西市苏格酒吧遇见林某某,提出要购买毒品“K粉”,林某某表示只有毒品“神仙水”,马某某便表示要购买1包毒品“神仙水”,并通过微信将350元毒资转账给林某某,随后林某某便同马某某来到**大酒店附近,从其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坐垫下拿出1包“神仙水”交给马某某,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五、黄某甲是以贩养吸的吸毒人员,其于2019年4月至5月期间与林某某、吴某某进行以下毒品交易:

2019年4月20日,吸毒人员林某某在靖西市魅艺酒吧找到黄某甲,提出购买毒品“K粉”,后两人来到酒吧厕所内,黄某甲将1包毒品“K粉”交给林某某,林某某收到毒品后通过微信将300元毒资转账给黄某某,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2019年5月15日凌晨1时许,吸毒人员吴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黄某甲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市**门处碰面后,吴某某提出购买毒品“K粉”并表示次日再支付毒资,黄某甲同意并将一包毒品“K粉”交给吴某某。随后吴某某在靖西市**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吴某某身上查获毒品“K粉”可疑物1小包(净重0.27克),经鉴定,该“K粉”可疑物中检出氯胺酮。

2019年5月18日17时许,黄某甲在靖西**医院旁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在其身上查获毒品“K粉”可疑物1包(净重0.65克),从其电动车座垫下查获毒品“K粉”可疑物16包(净重3.43克)。经鉴定,该“K粉”可疑物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和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物证;

2.证人黄某丙、某某乙、某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甲、项某某、陆某某、林某某、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陆某某、林某某、黄某甲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瑞琦

2019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项某某、黄某甲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陆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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