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731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11月25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3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街**号。因犯盗窃罪,2012年11月19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3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4日上午1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来到桂平市**镇***附近秦某某租住的出租屋,由被告人秦某某偷了与其一起租住的工友冯某甲的摩托车钥匙,两人一起将摩托车偷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690元。
另查明,被告人秦某某驾驶被盗车辆时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其隐瞒车辆是盗窃所得的事实,通知被害人冯某甲拿车辆的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领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被害人冯某甲的陈述,证人莫某某、冯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秦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某、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允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郑某某现羁押在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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