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Z160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公民身份号码4503251990********,汉族,高中肄业,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公安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公民身份号码45031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公安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莫某某均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被告人秦某某、莫某某伙同、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出资在广西省桂林市建立网络诈骗团伙。被告人莫某某等人负责在交友婚恋网站上寻找合适的男性被害人及联系方式;被告人秦某某负责使用冒充女性身份与男性被害人联系并与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进而编造各种理由诱骗被害人转款。
2018年2月,被告人秦某某等名人使用微信号“chen********”,虚构出“黄诗研”的年轻女性身份,与被害人王某某联系进而建立恋爱关系。2018年2月,被告人秦某某、莫某某谎称网上博彩可以盈利,诱骗王某某转款。后被害人王某某在位于本市蜀山区**路**号**公寓的家中向被告人提供的微信账户多次转款共计1600元。
2018年5月2日,被告人秦某某、莫某某等人以凑钱合伙赌博为名,诱骗被害人王某某向指定的银行账户转款30000元。2018年5月至2019年,被告人秦某某等人又编造家人生病、还房贷等理由,以借为名多次诱骗王某某转款共计127700余元。期间,秦某某等人向王某某转回10000元。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秦某某等人逐渐断绝被害人王某某联系。2020年1月,被害人王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2020年8月17日,侦查人员在广西省桂林市将被告人秦某某抓获,并查扣了秦某某的蓝色荣耀手机一部。归案后,被告人秦某某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案犯莫某某的诈骗犯罪事实,并协助侦查人员在桂林市七星区将犯规嫌疑人莫某某抓获。莫某某归案后,亦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被告人秦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某退赔4000元,莫某某退赔35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秦某某、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人口信息、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秦某某、莫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6.手机电子数据检查笔录;7.案发现场方位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伙同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以恋爱为名,假冒女性身份与被害人交往,并编造各种理由多次诱骗被害人转款。其中,秦某某诈骗犯罪数额共计14.9万余元,数额巨大;莫某某诈骗犯罪数额计3.1万余元,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 微
2020年12月11日
附:1. 被告人秦某某现、莫某某均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 本案卷宗三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十份。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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