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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7〕19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87********,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住西安市莲湖区**路**楼**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8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西安市莲湖区**路**号**楼**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87********,汉族,大专文化,系**有限责任公司** ,户籍地本市**路**楼**号。

上列被告人于2016年11月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秦某某、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秦某某、张某某酒后途径本市枣园西路地铁站C出口时,秦某某看到舅母和同在此处摆摊卖水果的张某甲发生争执,秦某某、胡某某、张某某遂与张某甲夫妇相互谩骂。张某甲报警后,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枣园派出所民警张某乙、赵某某与辅警段某某三人出警到现场了解情况并要求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三被告人拒不配合,对出警民警进行辱骂、推搡,实施了撕坏警服、脚踢民警、推倒辅警等暴力行为,致现场秩序混乱、众人围观。后增援民警赶到现场将三人强行带上警车时,胡某某又猛踢警车左后门。三被告人在被带至派出所后,秦某某、张某某在派出所院内仍不断的大喊大叫、辱骂民警持续近两小时,拒绝配合调查。2016年11月3日中航工业西安医院诊断证明:民警张某乙为左大腿软组织挫伤;民警赵某某为胸壁软组织挫伤;辅警段某某为右上壁软组织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指认笔录及照片;3、执法记录仪录像;4、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张某乙、张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证言;6、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秦某某、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天舒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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