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安阳县**乡**村。因赌博于2018年2月11日被河南省安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8年9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聂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聂某某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被告人聂某某伙同史某某、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租赁的安阳市殷某某**大道与**路交叉口西段路北邢某某的房屋内挖洞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经鉴定,该区域属于安阳殷墟一般保护区,盗掘行为对商代文化层造成了严重破坏。
2.2017年,被告人聂某某伙同史某某、郑某某、孙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某某**村**所内挖洞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经鉴定,该区域属于安阳殷墟的重点保护区。
3.2017年,被告人秦某某伙同蔡某某、董某某、秦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某某西司空村(大司空村变电站以北蔬菜研究所以南)挖洞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盗挖出瓷器由蔡某某卖掉。经鉴定,该区域属于安阳殷墟的重点保护区。
4.2017年,被告人秦某某、蔡某某、董某某、袁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县**乡**村地里挖洞盗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挖出一个铜镜和一个白瓷碟子,蔡某某将铜镜和白瓷碟子以2000元出售。经鉴定,盗挖地点为唐宋时期墓葬,盗洞对古墓葬本体造成严重破坏。
5.2017年,被告人秦某某伙同蔡某某、董某某、袁某某、马某某、秦某某、在安阳市殷某某**村和**村一带用探针探测古墓葬。经确认,该地点属于殷墟一般保护区。
6.2017年,被告人秦某某伙同蔡某某、董某某、袁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某某**所内以及**所以南变电站以北田地里挖洞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盗挖出石门、石俑、瓷器等,由蔡某某卖掉。经鉴定,该区域属于安阳殷墟的重点保护区。
7.2018年,被告人秦某某伙同蔡某某、董某某、袁某某、史某某、马某某、秦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一个多月多次到河北省**县一鱼塘附近挖洞盗掘古墓葬,挖出铜棍两根,铜戈两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殷墟管理处文件等书证;2. 被告人秦某某、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蔡某某、董某某等人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 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聂某某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阳殷墟的古某某遗址、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利萍
2019年6月11日
附:1.被告人秦某某、聂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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