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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米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8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宁晋县**村,现住宁晋县**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平乡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平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8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群众,户籍所在地宁晋县**村,现住宁晋县**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平乡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平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宁晋县**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7日被邢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平乡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平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8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宁晋县*甲村,现住宁晋县*乙村。因吸毒,于2015年10月16日被宁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于2015年10年29日至2018年10月29日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宁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宁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20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平乡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平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指定平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米某某、孙某某、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秦某某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高息放贷,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借款时,秦某某多次带领或指使被告人米某某、孙某某、翟某某等人以挂条幅、扩音喇叭吆喝、滋扰等方式暴力讨债。

一、2015年8月3日,宁晋县**村的王某甲因企业经营资金紧张以6分利率向秦某某借款60万元,期限3个月,王某乙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王某甲无法偿还借款且秦某某无法联系到王某甲。2015年11月,秦某某多次带领或指派米某某、孙某某、翟某某等人到王某乙家要求代偿借款未果,为迫使王某乙偿还款,秦某某安排米某某、孙某某、翟某某等人轮流在王某乙家居住长达5年之久。居住期间米某某将门锁更换,米某某、孙某某将卧室门撞坏,秦某某将王某乙家多箱白酒搬走等,严重影响了王某乙和周围住户的正常生活。

二、2015年12月,秦某某获悉王某乙借住在其侄女王某丙家,遂指派米某某、孙某某等人在宁晋县**小区王某丙家楼前打条幅、用喇叭吆喝、在楼道贴王某乙照片,迫使王某乙还款,物业劝阻无效,持续时间长达一个多月,严重影响了王某丙及周围住户的正常生活。

三、2016年8月,秦某某多次带领或指派米某某、孙某某、翟某某等人到吕某某租赁王某乙门市开办的“**”影楼,欲代王某乙向吕某某收取房租遭拒后,秦某某安排米某某、孙某某、翟某某等人在影楼门前打条幅、在影楼营业厅长时间留滞,持续时间长达一个月,严重扰乱了影楼的正常经营,王某乙因此减免吕某某房租9万元。

四、2016年7月,宁晋县**村的赵某某因经营资金紧张从秦某某处高息借款200万元,利率4分。2016年8月,秦某某多次带领或指派米某某、孙某某等人去赵某某的**有限公司催款未果后,遂安排孙某某、米某某、翟某某等人吃住在赵某某的公司、限制公司人员进出、跟盯赵某某活动,持续时间约半年,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五、2017年4月,宁晋县城**路的**家具门市租户黄某某因房租问题与房东王某丁发生纠纷。王某丁委托米某某处理此事,米某某带领翟某某等人来到家具门市要求黄某某交房租或将家具搬走退租,遭拒,米某某等人先用U型锁将门市锁住,后又将门市内的家具搬到他处保存。后米某某、翟某某等人强行向黄某某讨要家具保存、搬运费4万元,遭拒后米某某、翟某某等人在黄某某居住的宁晋县**小区**室门口打地铺、录视频发快手、楼道口前打条幅,持续时间约半个月,严重影响了黄某某一家及周围邻居的正常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判决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李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赵某某、吕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秦某某、米某某、孙某某、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辨认笔录:被害人对相关涉案人员的辨认等;6.其他证明材料:情况说明、涉案相关法律文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米某某、孙某某、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系恶势力犯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秦某某、米某某、孙某某、翟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双华

检察官助理:宋艳辉、黄倩倩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翟某某现被羁押于平乡县看守所;

2被告人米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宗县看守所;

3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巨鹿县看守所。

4.案卷材料及证据1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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