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1075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31983********,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某某**园**小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经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经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熊某某明知他人在南宁市青某某**号**楼**号“南宁疯马海纳电玩城”内,设置有“疯狂小鸡”、“斗地主”、“麻将机”、“泰山闯关机”、“欢乐总动员机”等赌博机用于赌博。 二人为牟利与王某某、颜某某、龚某某(均已判刑)共同出资为赌客提供积分兑换服务,并从兑换赌资服务中抽取差价提成。
2018年6月22日晚,公安民警到上述场所查处赌博活动时,当场抓获王某某、颜某某、龚某某及17名参赌人员,查获赌博游戏机38台、赌资人民币300元。
秦某某、熊某某明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8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劳某某、马某甲、郭某某、李某某、马某乙、张某某、黄某某、龙某某、曾某某、王某某、颜某某、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游戏机鉴定意见书;
5.扣押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熊某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而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应当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秦某某、熊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陆路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熊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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