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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梁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公诉刑诉〔2019〕273号

被告人**,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家园**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临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临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4日、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秦**因怀疑其妻子陈**与受害人沈**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便伙同被告人梁**、李**、被不起诉人卜**三人将陈沈二人堵在秦**位于**区**路**园**号楼**单元**楼**家中,对沈**实施殴打并非法拘禁至次日凌晨5时许。期间,被告人梁**在秦**、卜**不知情的情况下,借故解决问题,拿走沈**20000元现金。第二天早上,被告人离开渭南时,给李**留下12000元,自己拿走8000元。当天中午,李**将该笔钱交于秦**处,秦**得知该情况后,又凑齐20000元钱,让其岳父陈**将该笔钱归还给沈养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还款字据、诊断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雷**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沈**的陈述;4、被告人梁**、李**、同案犯秦**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文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李**二人非法限制沈**的人身自由,期间有殴打、威胁等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二人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梁**、李**在限制沈**的人身自由期间,还采取要挟的方式,拿走受害人沈**20000元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上述二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全文

2019年6月13

附:

    1.被告人梁**、李**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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