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Z16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住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镇**街道**路**街**家园**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抢夺罪、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阿鲁科尔沁旗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住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镇**街道**路**街**家园**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抢夺罪、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8日被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涉嫌抢夺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移送起诉。2020年9月7日经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9月9日经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将此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受理此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2日,阿鲁科尔沁旗**苏木**嘎查牧民敖某某向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夫妇借款30000元,约定30‰利率,借款期限10个月,并按被告人秦某某的要求出具一枚39000元借款单(含利息9000元)。借款到期后,敖某某未能按期还款。2017年11月1日,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夫妇驱车到巴某甲家(敖某某的担保人)催要借款,因敖某某提出延期还款的申请,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夫妇同意延期至2018年9月1日前还款,随后被告人李某某书写一枚73500元的借款单(含延期前后的利息),敖某某、图某某夫妇和担保人照某某、巴某甲按要求在借款单上签字,敖某某索要原39000元借款单,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以“担保人赛某某未签字”为由未返还借款单。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秦某某以“2016年1月10日借73500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偿还”为由,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起诉敖某某、图某某等五人,请求法院判令敖某某、图某某等五人偿还借款本金73500元及自借款之日(2016年1月10日)起按20‰计算月利率至还清借款为止。截至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秦某某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时,敖某某共还被告人秦某某本息49900元(包含2018年12月25日、2019年1月19日三次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归还的11000元),2019年9月24日,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给付被告人秦某某执行款合计13840.39元。2019年10月23日,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通过诉讼方式诈骗被害人,其中既遂人民币6896.39元、未遂人民币75272.61元。
因巴某乙欠被告人秦某某借款未在约定日期归还,双方协商延期还款事宜,被告人秦某某同意延长还款期限后,以“如延期还款需更新借款单”为由,让巴某乙在一枚空白借款单上签字,后因巴某乙未找到担保人而未更新原借款单,巴某乙要求退还其签字的空白借款单时,被告人秦某某谎称借款单已撕毁而未归还。被告人秦某某在巴某乙签字的空白借款单上填写了借款金额52000元和借款日期等内容后,于2018年6月22日,以“2015年8月15日借52000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偿还”为由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起诉巴某乙,要求判令巴某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8400元。经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18年7月15日作出判决:巴某乙立即偿还秦某某连本带息88400元。被告人秦某某于2018年11月2日申请执行,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当日立案,此案进入执行程序。经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2019年10月28日鉴定:“吉日嘎拉”签名与其他填写字迹不是一次书写形成;其他填写字迹是添加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图某某、呼某某等十二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敖某某、巴某乙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津天鼎[2019]文书鉴字第14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6.搜查笔录一份;7.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提取笔录一份、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诉讼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既遂人民币6896.39元、未遂人民币75272.61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共同故意实施诈骗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被告人秦某某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芒来其其格
检察官助理:苏亚拉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阿鲁科尔沁旗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刑事侦查卷宗十四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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