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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晋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1314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200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会**村**号,住巢湖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路**号,住巢湖市**小区**栋**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420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巢湖市人,安徽省全椒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全椒县**镇**村委会**村,住巢湖市**小区**栋**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8日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晋某某、冯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三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分别听取了三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秦某某与袁某某(另案处理)因琐事在巢湖市“玛果99”酒吧发生口角,双方约定各自邀集人员在巢湖大市场附近斗殴。秦某某邀集被告人晋某某与凌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等人,晋某某又邀集蒋某某、沈某某;袁某某邀集被告人冯某某及苏某某、盛某某等人,双方在大市场见面后,秦某某、晋某某与袁某某、冯某某相互斗殴,在此过程中,晋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砍刀砍伤袁某某。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秦某某、晋某某、冯某某至巢湖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晋某某、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晋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晋某某持械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冯某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晋某某、冯某某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晋某某、冯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君武

检察官助理:王寅丰

2020年5月14

附:

    1.被告人秦某某、晋某某、冯某某现均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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