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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文某某等盗窃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Z694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单元**室。2015年1月14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7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7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武生,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资中县**镇**路**号,住址:同上。2019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伪造身份证件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7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4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7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200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2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4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成都市武侯区**街道**村**社,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7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7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7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文某某、曹某某、杨武生、郭某某、李某甲、杨某某、许某某、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11月13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秦某某、文某某、曹某某、杨武生、郭某某、李某甲、杨某某、许某某、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起,被告人秦某某、曹某某共同经营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一段38号C座64号店铺,分别与不同盗窃团伙形成合作关系,以该店铺为据点收购盗窃的电瓶车,并安排专门的转运人员将盗窃电瓶车转运至该店铺。

一、被告人秦某某、文某某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秦某某与李某乙(另案处理)的盗窃团伙与形成合作关系,事先约定由李某乙团伙下手盗窃电瓶车,再将盗窃电瓶车出售给秦某某销赃。

2020年5月18日,李某乙等人在锦江区云玺468五期小区门口盗走被害人谢某某(男,24岁)黑色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710元)、在锦江区望江锦园小区大门口盗走被害人周某某(男,49岁)红色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165元)。后秦某某安排转运人员将车辆转移至其经营的店铺附近。其中,被告人秦某某负责转运谢某某的黑色电动车。

二、被告人曹某某、文某某、杨武生、郭某某、李某甲、杨某某、许某某、程某某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告人杨武生的盗窃团伙、被告人郭某某的盗窃团伙与形成合作关系,事先约定由杨武生团伙、郭某某团伙下手盗窃电瓶车,再将盗窃电瓶车出售给曹某某销赃,曹某某则向盗窃人员提供作案使用的GPS屏蔽仪。

1、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等人在双流区东升街道中信银行门口盗窃被害人王某甲(男,31岁)的雅迪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3150元)。在双流区东升街道丰乐东街十里画卷小区三号门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丙(女,29岁)的安尔达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701元)。后将上述二辆电动车骑至太平园家具城,交给曹某某派来的转运人员。

2、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杨某某、许某某等人在武侯区太平园地铁站C口外,盗窃被害人王某乙(男,26岁)的雅迪牌电瓶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603元)。后将该车交给曹某某安排的转运人员。

3、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杨武生等人在双流区欧洲印象小区外,盗窃被害人石某某(女,38岁)的白色珠峰电瓶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005元);在成华区兴城嘉苑一期路边,盗窃将被害人刘某某(男,55岁)的众星牌电瓶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815元)。曹某某通过被告人程某某将上述两车转移至其经营的店铺附近。

另查明,2020年6月18日,杨武生伙同他人在成华区双城三路18号1号门口,盗窃被害人韩某某(男,29岁)的雅迪牌电瓶车一辆(经鉴定,价值3076元)。

被告人秦某某、文某某、曹某某、程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被民警挡获,被告人李某甲、许某某、杨某某于6月11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郭某某于6月17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杨武生于6月18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秦某某、文某某、曹某某、杨武生、郭某某、李某甲、杨某某、许某某、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文某某、曹某某、杨武生、郭某某、李某甲、杨某某、许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文某某、曹某某、杨武生、郭某某、李某甲、杨某某、许某某、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秦某某、文某某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曹某某分别与被告人程某某、郭某某、李某甲、杨某某、许某某、杨武生是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继东

检察官助理:毛静妮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文某某、曹某某、杨武生、郭某某、杨某某、许某某、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2.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3.赃物部分追回;

4.案卷材料和证据拾柒册,光碟拾玖盘,提讯证柒份,换押证柒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玖份;

6.《量刑建议书》伍拾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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