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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房某甲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109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县**里镇**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8年1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年12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房某甲,曾用名房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县**镇**村**号楼**单元**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8年12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房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3日凌晨4时许,何某某、张某某(均已起诉)及老乡被告人秦某某、房某甲、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王某某(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酒后来到宝安区福海街道**区宵夜档附近准备吃宵夜,被害人祁某某、余某某骑电动车经过该处时与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发生口角。王某某突然持电动车U型锁殴打祁某某头部,何某某、张某某、秦某某、房某甲等人见状也上前对祁某某、余某某实施殴打,其中秦某某、房某甲对被害人拳打脚踢,房某甲还拿路边的雪糕筒打砸被害人,后逃离现场。民警接到报警后,经侦查,于2018年11月22日将被告人秦某某抓获归案,于同年12月7日将被告人房某甲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祁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拾级伤残;余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房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房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手段,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秦某某、房某甲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劲航

2019年3月11

附:

    1.被告人秦某某、房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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