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捕前任**公司售楼部业务员,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南桥镇宋庄村298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徐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秦某某、徐某某、高纪美、徐向萍受聘于**公司,秦某某担任售楼部销售经理,其他人员为售楼部业务员,该公司与秦某某口头约定以楼盘销售总额的百分之一为销售报酬,除此之外无其他报酬、奖励。
在售楼过程中,被告人秦某某以公司老板给其部分售楼“优惠政策”,如“买车位交五千抵一万、交一万抵二万”为由,安排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另案处理)、徐某甲(在逃),收取客户购楼款合计105000元未记账、未开收据,钱款被各被告人私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秦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秦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卓爱民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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