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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徐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村,现住渭南市临渭区****组。2020年9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该秦2005年12月1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镇**村,现住渭南市临渭区**街西段**废品收购站。2020年9月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自2020年6月14日至9月4日期间,于凌晨骑行共享单车或助力车二十余次分别流窜至渭南**城工地、渭南高新区**源著、多功能馆、**华府、**名门世园等工地,盗窃工地扣件、钢筋余料,后将所盗扣件、钢筋余料销赃于被告人徐某某的废品收购站,非法获利六千余元。被告人徐某某明知秦某某所卖物品为赃物而收购、倒卖、牟取非法利益。经渭高价认发【2020】11号、1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秦某某所盗取卖给徐某某的扣件、钢筋余料的价值为7800元、1152元,总计89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相关书证、失主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微信转账记录、共享单车路线轨迹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徐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秦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徐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亚平

检察官助理:马睿婧

(院印)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均押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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