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新检刑诉〔2019〕81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211977********,汉族,中专文化,系个体,现住本市天山区**路**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大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城县,现住本市沙依巴克区**队**小学旁自建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县,现住本市**城**期**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5日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3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祁某某(绰号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渭源县,现住本市**小区**号楼**室。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5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张某甲、李某某、祁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时间自2019年4月14日至2019年4月28日、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7月8日、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时间自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5月24日、2019年7月4日至2019年8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被告人秦某某因帮助被害人罗某某办理容积率提高一事的补偿未达成协议,指使被告人张某甲收拾罗某某。2013年10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就找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又找来被告人祁某某,在本市北京路西北石油局路段处,租用出租车把被害人罗某某所驾驶的轿车堵在路边后,强行将罗某某按到出租车内,并将罗某某头部蒙住,带至石人沟附近山坡进行威胁恐吓,直至2013年10月26日4时许,罗某某同意答应条件,并私下答应给李某某5万元,方才放罗某某离开。2013年10月30日罗某某向李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内转账5万元。2013年11月1日秦某某在本市鲤鱼山路4号罗某某的办公室内逼迫罗某某签订了《容积率补偿协议》,协议内容为给秦某某2600平米“**小区”项目房屋,根据该小区对外出售市价为8500元每平米,共计2210万元。但该产权至今尚未转移给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银行转账记录、协议、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张某乙、柴某某、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张某甲、李某某、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张某甲、李某某、祁某某使用恐吓手段敲诈他人价值2210万元财物(未遂),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某敲诈勒索5万元既遂;四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四被告人敲诈勒索价值2210万元财物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和祁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和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志红
代理检察员:张 艳
2019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均羁押于本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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