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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孟某某盗窃、掩饰隐瞒所得罪案)(公开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检刑诉〔2016〕302号

被告人秦军,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乡**村**组**号。被告人秦军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8日被宿州市埇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秦军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巷**号。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8月8月1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10月1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军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6年1月5日、3月2日退回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补充侦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6年2月2日、3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12月2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军分别于2014年6月至9月份期间、2015年2月至8月份期间,先后在宿州市桥区**小区**小区等地,采取用钳子剪开自行车车锁等手段作案八起,窃得自行车八辆,合计价值人民币9661元。被告人孟某某明知上述自行车系赃车仍以360元、400元等价格购买或介绍他人购买。

1.2015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秦军在宿州市桥区×××科小区盗窃一辆美利达牌自行车。被告人孟某某明知该车系赃车仍以360元价格购买,后又转卖给刘某某。

2.2015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秦军在宿州市桥区×关苏果对面牙科医院南面的一小区盗窃一辆捷安特牌自行车。被告人孟某某明知该车系赃车仍以400元价格购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679元。

3.2015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秦军在宿州市**国际大酒店北边的一小区内盗窃一辆灰色捷安特牌自行车。被告人孟某某明知该车系赃车,仍以400元价格介绍其同事张某某购买。经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1259元。

4.2015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秦军在宿州市**大酒店南面一小区盗窃一辆小林肯牌自行车。被告人孟某某明知该车系赃车仍以280元价格购买,后将该车又转卖给刘某某等人;

5.2015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秦军在宿州市桥区××办事处新都市华庭小区内盗窃被害人汤某某一辆捷安特自行车。被告人孟某某明知该车系赃车仍以700元价格购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798元。

6.2014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秦军在宿州市**大酒店南面一小区盗窃一辆捷安特牌自行车,然后在宿州市汽配城鑫鑫汽车装潢店门口将该车以300元价格卖给尹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1119元。

7.2014年9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秦军在宿州汽配城东面一小区盗窃一辆凤凰牌自行车,经尹某某介绍以300元价格将该车卖给其同事周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36元。

8.2014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秦军将盗窃的一辆邦德牌自行车以200元卖给尹某某。尹某某又将该车以200元价格卖给其同事梁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89元。

被告人秦军、孟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被民警抓获。被盗自行车部分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尹某某、周某某、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秦军、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盗自行车价格

鉴定结论书;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孟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被告人秦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秦军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孟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秦军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玉宏

检察员:胡宁生

2016年4月6日

附:

1.被告人秦军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6530****。

2.诉讼、证据卷壹册及补查材料叁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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