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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姜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泰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泰来县,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41961********,汉族,高中二年文化,系黑龙江省泰来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5月1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泰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泰来县,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41965********,汉族,小学二年文化,系黑龙江省泰来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泰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秦某某将汤某某权属委托其管理的位于泰来县**镇**村**屯西的防护林林地非法开垦为耕地,并承包给被告人姜某某耕种,姜某某在明知该地是林地的情况下,于2018年5月对该林地进行耙地、泡地后种植水稻一年。2019年4月原地恢复造林。经鉴定:非法开垦林地27.95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经侦查,被告人秦某某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7月9日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拖拉机照片;

2.书证被告人秦某某、姜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关于**镇**村村民秦某某开垦林地的鉴定意见等;

3.证人汤某某、边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秦某某、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姜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秦某某、姜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月玲

                                        2020年7月27日    

附:1.被告人秦某某、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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