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382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9********,汉族,职高文化,无业,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镇**路**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5********,汉族,职高文化,无业,重庆市合川区人,现住重庆市巴南区**公租房**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附**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两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姜某某来到重庆市巴南区朱江城九龙建设集团工地大门对面的人行道附近,将被害人牟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为渝BG****的一辆黑色宗申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将车推至巴滨路湿地公园鱼洞往李家沱方向下穿道路边时,欲采取断线打火未果,即将该车藏匿此处,后遗失。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70元。
2020年5月29日晚11时许,民警在巴南区云篆山水公租房将被告人秦某某、姜某某抓获,两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本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购车发票、行政处罚决案书、视频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秦某某、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两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两被告人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钟彩霞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住重庆市合川区**镇**路**号,联系电话1508689****;被告人姜某某住重庆市巴南区**公租房**区**栋**号,联系电话:1782339****。
2.卷宗材料4册、视频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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