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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周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月6日被凤阳县公安局武店派出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6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公寓**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6月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周某某、纪某某(另案处理)酒后吹着笑气准备回家,在蚌埠市**城**楼公寓路口遇到了秦某某的朋友王某甲、王某乙及被害人蒋某某,秦某某、纪某某、周某某停下来与王某甲聊天,后王某乙喊王某甲回九号楼酒吧喝酒。王某甲及王某乙、蒋某某经过**城**楼公寓门口时被秦某某、周某某、纪某某拦住,秦某某质问王某乙为什么骂他们,王某乙回答没有骂他们,后蒋某某和秦某某理论,秦某某随后持电棍、周某某持匕首、纪某某持匕首对蒋某某进行殴打,将蒋某某受伤,蒋某某拿凳子反击,将王某乙砸倒在地。2020年10月28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伤者王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伤情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门诊病例手册、入所健康体检表、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周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周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秦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娅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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