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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吴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路**号,身份证号3403041965********。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3日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2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巷**号**栋**单元**号,身份证号3403031968********。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晚20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吴某甲在蚌埠市蚌山区**路**面馆附近看到一辆白色小刀牌电瓶车未上锁,秦某某遂将该车盗走,盗窃得手后吴某甲带着秦某某通过绕路的方式躲避监控,后吴某甲带秦某某把电瓶车藏匿在蚌埠市**花园地下车库。2020年7月20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的电瓶车价格为2418元。

另查明,被告人秦某某、吴某甲于2020年7月7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能够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盗的电瓶车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电动车照片、车辆合格证、发票、指认现场照片、指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刑事判决书;

2.证人吴某乙、吴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吴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缙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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