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秦某某、况某某等诈骗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镇**村**组**号,现住义乌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况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进贤县**乡**村**号,现住江西省进贤县**小镇**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1199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逮捕,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高安市**街道**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8日被江西省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3199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况某某、朱某某、钟某某、吴某乙、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相关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王某甲、孙某某、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组建网络兼职诈骗集团,以山东神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掩护,通过开发语音、微聊、微端、微信息、微助手等软件作为犯罪工具,利用网络招募推广、培训、急聘等人员,组建多个团队,下设外宣(推广)、培训等部,约定分赃比例,以招聘网络兼职之名实施诈骗,由推广人员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招聘兼职广告,以提供小额佣金任务的方式吸引被害人注册微信息等软件并交由培训人员诱骗被害人进行二次缴费,通过出售激活码、收取升级会员费的方式牟利,对经过培训未缴费的会员由急聘人员采取回访的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继续诱骗其缴费,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的目的。第1次培训缴费金额先后有99元(人民币,下同)、118元、159元等,第2次培训缴费金额先后有99元、98元等,推广人员分成55-75元不等,培训人员分成10-20元不等。该诈骗集团涉及被害人上百万人,其中台州市椒江区被害人有陈某某、黄某某等人。

被告人秦某某为该集团中的一次培训老师,自2018年2月28日至2018年11月4日共分成获利28.09万元,期间该诈骗集团共骗取会员费29999万余元。

被告人况某某为该集团中的推广老师,自2018年3月16日至2018年10月29日共分成获利36.74万元,期间该犯罪集团共骗取会员费28619万余元。

被告人朱某某为该集团中的推广老师,自2017年9月11日至2018年11月6日共分成获利25.68万元,期间该犯罪集团共骗取会员费32301万余元。

被告人钟某某为该集团中的推广老师,自2018年1月21日至2018年9月14日共分成获利5.34万元,期间该犯罪集团共骗取会员费25690万余元。

被告人吴某乙为该集团中的推广老师,自2018年6月23日至2018年11月3日共分成获利5.09万元,期间该犯罪集团共骗取会员费17712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甲开始为该集团中的推广老师,因业绩不佳改做“喊麦员”,在软件平台上通过语音广播协助招募推广人员,自2018年4月7日至2018年11月4日共获利3.48万元,期间该犯罪集团共骗取会员费27537万余元。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秦某某在义乌市**路**号**厂被抓获归案;2019年7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况某某在江西省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被抓获归案;2019年8月5日1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江西省进贤县**小镇**栋**单元附近被抓获归案;2019年8月9日1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大道**快递店被抓获归案;2019年8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乙到江西省高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2019年8月8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路**小区**栋**室被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吴某乙退出违法所得5.09万元,被告人李某甲退出违法所得3.48万元,被告人钟某某退出违法所得5.3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人员身份信息、转账记录、手机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邹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段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毛某某、魏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况某某、朱某某、钟某某、吴某乙、李某甲及同案人王某甲、孙某某、程某某、郑某某、阮某某、王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6.银行账户、网站后台提取数据、手机提取数据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况某某、朱某某、钟某某、吴某乙、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况某某、朱某某、钟某某、吴某乙、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吴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胜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况某某、朱某某现羁押在台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钟某某(联系电话1872088****)、吴某乙(联系电话1777052****)、李某甲(联系电话1827026****)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9册、检察卷宗1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