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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仲某某等虚假诉讼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705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沭阳县**街道**小区。被告人秦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7月2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8月1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秦某某现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仲某某,系被告人秦某某姐夫,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沭阳县**镇**村。被告人仲某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仲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秦某某、仲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秦某某、仲某某,听取了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与杨某某等人在本县沭城街道深圳路“善行”投资门市赌博,被告人秦某某等人赢了杨某某人民币20余万元,杨某某无力全额支付。被告人秦某某要求杨某某打了4张总额为人民币19.8万元的借条,其中一张内容为向当晚并未参赌的被告人仲某某借款人民币8.5万元。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仲某某按被告人秦某某要求拿借条到沭阳县人民法院起诉杨某某,并到庭作虚假陈述,证实该债务系正常民间借贷而非赌债。2019年3月29日,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某偿还被告人仲某某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杨某某上诉至宿迁中院,被告人秦某某到庭作虚假陈述,证明上述债务系正常民间借贷。后于2019年11月13日经调解,杨某某一次性偿还被告人仲某某4万元,被告人仲某某将款项转交被告人秦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仲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秦某某家已退赔杨某某人民币4.5万元,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借据、庭审笔录等书证;

2.​ 证人冯某某、陈某某、葛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4.​ 被告人秦某某、仲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仲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仲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仲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仲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玉泉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 、仲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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