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秦某文,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住**镇**街**巷**号。2015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7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乙型肝炎待确诊、腹痛待确诊,方山县看守所对其暂缓收押,被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秦某文途经岚县东村镇东村南二街“秀秀烟酒门市”,观察门市内无人后,用双手将门把手破坏,进入门市盗窃五百余元现金、三条硬盒芙蓉王牌香烟,逃离现场后将盗窃所得换取毒品吸食。经岚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硬盒芙蓉王牌香烟的本地市场零售价格为250元/条。
2019年4月底的一天(详日不清),被告人秦某文途经岚县东村镇东村人委宿舍区(向阳路北一巷东二排)郭某某住宅,见大门紧锁,便产生盗窃念头。后秦某文用手脚破坏郭某某家大门进入院内,砸破窗户玻璃进入室内后,撬开上锁的箱子欲实施盗窃,见无有价值物品,随即逃离现场。秦某文砸窗户玻璃时,致手部受伤流血,在现场留下两团带血卫生纸,经山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现场扣箱上卫生纸、圆桌下卫生纸的STR分型与所送检的秦某文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检测结果相同,其似然率为1.56×101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岚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信息表等书证; 2.被害人旦云秀、温某某、郭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秦某文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与照片、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文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秦某文在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马亮珍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文现被取保候审,住**镇**街**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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