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秦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县,住湖北省十堰市**区**花园*号楼***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4日被襄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时许分,被告人秦某驾驶鄂C0****(临时)轻型厢式货车沿郑新10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襄城县王洛镇**村北路段时,与行人崔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及崔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月7日,襄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秦某负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
2、 证人证言;
3、 勘验笔录;
4、 鉴定意见;
5、 书证;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激涛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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