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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向某盗窃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居委会*组,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此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永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镇**居委会*组,2011年9月,因吸毒被永顺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此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永顺县公安局网上追逃,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永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向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人秦某开着自己的车子(一辆东风牌面的车,车牌号为GG****)邀被告人向某一起来到**镇去玩。二人开车来到**镇的安置小区,秦某叫向某给其望风,自己去偷东西,向某同意后,就在楼梯间望风,秦某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安置小区的***室(被害人李某某家)去偷东西,在房间里偷得了一个黄金手镯、一条黄金项链、一副黄金耳钉、一部手机。出来后告诉向谋只偷得一部手机,秦某将偷的东西通过“藤贝儿”卖得一万块钱,之后对向某说手机卖了200元,然后在**镇找向某某买了200元的海洛因,与向谋一起在**镇加油站旁边的一座桥边吸食了。经价格部门认定,秦某、向某盗窃的黄金耳钉、手镯价值人民币11983元。

2020年7月24日,办案民警在永顺县**镇将被告人秦某抓获归案;2020年8月31日18时许,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临海市**街道**村*—**号出租房内将被告人向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3.被告人秦某、向某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为共同故意犯罪,其中秦某为主犯,向某为从犯。案发后,二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茂俊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向某现羁押在永顺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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