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镇**村**号**组。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9日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在昭阳区海楼路**公交站台附近的非机动车道上将王某某的一部粉红色OPPOA5手机盗走,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5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扒窃他人手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远航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