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19〕470号
被告人秦某,女,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1010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于北京市东城区,住北京市东城区**公馆**幢**室(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大街**号)。被告人秦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102221986********,汉族,本科文化,无业,出生于北京市顺义区,住北京市东城区**公馆**幢**室(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仁和地区**北区**楼**门**室)。被告人刘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刘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秦某、刘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秦某、刘某,听取了被告人秦某的辩护人王科、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牛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27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秦某、刘某在未获得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销售MARLBORO、FIIT、HEETS品牌的IQOS卷烟给傅某某(另案处理)、左某某、许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95502.8元,获利数额约人民币20000元。其中,被告人秦某系卷烟的主要经营者,负责卷烟的进货及销售,被告人刘某负责帮助被告人秦某接货、联系客户及卷烟销售。2019年3月2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秦某、刘某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公馆**幢**室住处查获MARLBORO、HEETS品牌的电子烟共计345条,经鉴定均为真品IQOS电子烟。依据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卷烟价格证明,上述查获的IQOS电子烟共计价值人民币9114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秦某通过网络销售HEETS、FIIT、MARLBORO等品牌电子烟给傅某某,微信收款人民币537870.8元。
2.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秦某通过网络销售HEETS、FIIT 、MARLBORO等品牌电子烟给左某某,微信收款人民币35412元。
3.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秦某通过网络销售HEETS、FIIT等品牌电子烟给微信昵称为“A.-HMI”的下家,微信收款人民币19510元。
4.2018年7月至8月,被告人刘某通过网络销售HEETS、MARLBORO等品牌电子烟给许某某,微信收款人民币2450元。
5. 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通过网络销售HEETS品牌的电子烟给宋某某,微信收款人民币260元。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秦某、刘某被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卷烟价格证明等书证;
2.证人傅某某、左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刘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刘某共同实施非法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长征
2019年8月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秦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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