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秦才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5********,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号。2002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大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才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秦才某在大竹县清河镇将军街168号将被害人余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建设牌电动三轮摩托车盗走后卖掉。经大竹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6371元。
2.2020年10月2日,被告人秦才某到大竹县文星镇街道寻找盗窃目标;当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秦才某使用随身携带的弹弓破坏被害人张某某、谢某某、徐某某的车辆车窗后盗得车内现金共计500余元;后又将被害人黎某某的一辆红色凯渝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大竹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格人民币4248元,三车窗损坏价格为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某、张某某、谢某某、徐某某、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秦才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6.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才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才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丹丹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才某现羁押于大竹县看守所;
2.诉讼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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