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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盗窃案)_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Z260号

被告人秦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号租赁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秦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 月12日时许,被告人秦某驾车来到重庆市大渡口区文家湾立交桥下,盗走重庆市教育集团中坝路二期项目部堆放在文家湾立交A匝道作业区的四根钢管,后被巡逻保安赵某某发现,秦某遂驾车逃离现场。

2020年6月9日1时许,被告人秦某驾驶车来到重庆市大渡口区重庆市教育集团中坝路二期项目跳蹬立交桥项目工地,盗走约130个扣件。2时许,被告人秦某驾车来到重庆市大渡口区荣盛城观云郡项目工地,盗走约120个扣件。3时许,被告人秦某驾车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金石广场项目工地,盗走约100个扣件。

2020年6月10日4时许,被告人秦某驾车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鸿朗汽车配件厂项目工地,翻墙进入后,盗走约100个扣件。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秦某因盗窃钢管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他几次盗窃事实,并带领民警查获了其盗窃的扣件等物品。经鉴定,查获的446个扣件共计价值人民币12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扣件等物证;

2.《户口页》、《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秦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手电筒、尼龙袋等物品系作案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446个扣件,应依法返还被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荣奇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

2.侦查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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