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18〕43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41972********,土家族,小学文化,经商,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12月14日二次退回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30日、12月28日该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2018年11月28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秦某某与孙某某(另案处理)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梁某县**甲药业有限公司、梁某县**乙药业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50份,金额合计137720586.65元,税额合计23412641.5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3年10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秦某某成立了梁某县**甲药业有限公司、梁某县**丙药业有限公司后,由孙某某经营的梁某县**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帮其代账。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由秦某某提供受票企业的名称、地址、税号、电话、银行账户、开票金额等开票信息,被告人孙某某安排黄某某、张某某以上述二家公司的名义向湖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医药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77份,金额合计72945797.97元,税额合计12400927.63元。其中,
1.梁某县**甲药业有限公司从2013年10月至2015年10月向湖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医药有限公司、浙江**医药有限公司、天津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国中医药湖南**产业有限公司、江西**甲医药有限公司、义马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共七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54份,金额合计51968383.16元,税额合计8834624.81元;
2.梁某县**丙药业有限公司从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向安徽**甲药业有限公司、武汉**医疗器械公司、江西**乙医药有限公司、青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绵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医药有限公司、安徽**乙药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共九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3份,金额合计20977414.81元,税额合计3566302.82元。
(二)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秦某某与孙某某共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先后成立了梁某县**乙药业有限公司、梁某县**丁药业有限公司、梁某县**戊药业有限公司、梁某县**己药业有限公司、梁某县**庚药业有限公司共五家公司。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由秦某某通过马某某(另案处理)获取候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受票企业的名称、地址、税号、电话、银行账户、开票金额等开票信息,由被告人孙某某安排丁某某等人根据秦某某获取的开票信息以上述五家公司的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邱某某(另案处理)邮寄给候某某,候某某再通过马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丁某某(另案处理)、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贩卖给受票企业,所得款项由马某某转入秦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73份,金额合计64774788.68元,税额合计11011713.94元。其中,
1.梁某县**乙药业有限公司从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向江西**甲医药有限公司、安徽**医药采供站有限责任公司、深泽县**药材公司共三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9份,金额合计12629260.69元,税额合计2146974.31元;
2.梁某县**戊药业有限公司从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向江西**甲医药有限公司、安徽**医药采供站有限责任公司、深泽县**药材公司共三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0份,金额合计12625787.49元,税额合计2146384.03元;
3.梁某县**丁药业有限公司从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向丰城**医药有限公司、安徽**医药采供站有限责任公司、深泽县**药材公司共三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4份,金额合计14112994.73元,税额合计2399208.97元;
4.梁某县**己药业有限公司从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向江西**甲医药有限公司、安徽**医药采供站有限责任公司、深泽县**药材公司共三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6份,金额合计15183922.12元,税额合计2581266.78元;
5.梁某县**庚药业有限公司从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向安徽**医药采供站有限责任公司、深泽县**药材公司二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4份,金额合计10222823.65元,税额合计1737879.85元。
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秦某某在四川省开江县永兴镇街道一饭店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注册资料、国税局证明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
5.取款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多次与他人为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艺
2018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梁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九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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