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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建平盗窃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秦建平,男,196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9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号。被告人秦建平曾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84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秦建平曾因盗窃,于2002年4月被劳动教养二年。被告人秦建平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丹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建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秦建平至丹阳市皇塘镇、陵口镇、导墅镇等地,采用乘隙溜门入室等手段实施盗窃作案4起,窃得现金人民币共计18410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2日12时许,被告人秦建平至丹阳市**镇**村**庄**号洪某某家中,采用乘隙溜门入室等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8350元。

2.2020年3月9日10时许,被告人秦建平至丹阳市陵口镇鸿源光学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张某某宿舍内,采用乘隙溜门入室等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1万元。

3.2020年6月2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秦建平至丹阳市**镇**号荆某某家,欲采用乘隙溜门入室等手段实施盗窃,在被荆某某发现后离开现场,未窃得任何财物。

4.2020年6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秦建平至丹阳市**镇**号严某某家,采用乘隙溜门入室等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60元。

被告人秦建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洪某某、张某某、严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秦建平的供述与辩解;4.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建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建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建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郝庆富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秦建平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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