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秦建,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村**组**号。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201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7月24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段入学,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朝阳镇段**村**号。199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7月24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孝华,曾用名李孝发,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乡**村**组**号。201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7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东兴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7月24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于2019年9月26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建、段入学、李孝华涉嫌盗窃罪,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同年7月,被告人秦建、段入学、李孝华在内江市市中区城区、朝阳镇、龚家镇,东兴区双才镇、白合镇,安岳县镇子镇等地,多次盗窃摩托车、电瓶车及电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7日凌晨2时许,秦建、段入学在内江市市中区沿江路309号附近,盗窃被害人邹某某的一辆价值1300元的橘黄色本田牌WH125-12型摩托车。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秦建住处查获该摩托车。
2.2019年5月3日凌晨,秦建驾驶摩托车搭载段入学、李孝华到内江市市中区广场路351号附近,秦建、李孝华负责望风,段入学盗窃被害人王某甲的一辆价值2050元的红色玫瑰之约牌电动三轮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唐某某。
3.2019年5月8日凌晨1时许,秦建在内江市市中区公园街41号13幢楼下盗窃被害人高某某的一辆价值2400元的红色雅马哈牌JYM125-8型摩托车。随后,秦建到内江市市中区**巷**号**幢**单元**与段入学、李孝华汇合,共同盗窃被害人李某乙的一辆价值2250元的黑色倍特牌TDR012型电瓶车。之后,秦建以500元的价格将红色雅马哈牌摩托车卖给唐某某。
4.2019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秦建、段入学、李孝华在内江市市中区棬子路237号5幢楼下,盗窃被害人曾某某的一辆价值2250元的红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
5.2019年6月11日晚上,秦建、李孝华在内江市市中区天津街40号附近,盗窃被害人苟某某的一辆价值1850元的红黑色老爷牌摩托车。
6.2019年6月25日凌晨2时许,秦建驾驶川******荣威牌轿车,搭载李孝华,至内江市市中区**街**号**幢**单元附近,盗窃被害人李某丙的电瓶车内的价值500元的力伴牌电瓶。
7.2019年7月1日凌晨2时许,秦建驾驶川******荣威牌轿车,搭载段入学、李孝华,至内江市市中区玉溪路**号**幢**单元附近。秦建将被害人凌某某的一辆价值900元的玫瑰之约牌TDRS7292型电瓶车推至玉溪路,段入学、李孝华将车推至内江市市中区**街**号附近,盗窃电瓶后,将车丢弃。
8.2019年7月3日凌晨4时许,秦建驾驶川******荣威轿车,搭载李孝华,至内江市市中区**巷**号**幢楼下,盗窃被害人唐某某的一辆价值2900元的金色雅迪牌YD1200DT-7BR型电瓶车。
9.2019年7月14日凌晨,秦建驾驶川******荣威轿车,搭载段入学、李孝华,至内江市市中区朝阳镇,先后在朝阳镇农贸市场、朝阳村3组40号、大佛桥油坊子门口、农贸街90号1栋楼下、新街109号,盗窃被害人李某丁的电动三轮车内的5块云纱牌稀土银离子高能电池、被害人黄某乙的电瓶车内的5块超威牌电池、被害人余某乙电瓶车内的6块天能牌电池、被害人陈某乙电瓶车内的6块玫瑰之约牌电池、被害人李某戊的电瓶车内的5块云纱牌电池。后被群众发现,三人弃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2335元。
10.2019年7月16日凌晨,段入学驾驶川******华晨中华牌轿车,搭载秦建、李孝华,至资阳市安岳县镇子镇帝尊KTV楼下,盗窃被害人李某己的一辆价值3050元的红色新大洲牌SDH150-19型摩托车。随后,三人在内江市东兴区双才镇其森新城1号楼楼下,盗窃被害人罗某某的一辆价值3550元的黑红色建设-雅马哈牌JYM125型摩托车。随后,三人在内江市市中区龚家镇新街盗窃被害人黄某丙的长安牌轿车内的现金400余元、被害人曹某某的价值950元的红色嘉陵倍特牌电瓶车、被害人李某庚的红色玫瑰之约牌电瓶车内电瓶。
11.2019年7月22日凌晨,秦建、段入学在内江市东兴区百合镇交通东路53号“八娃酒店”门口,盗窃被害人陈某甲的一辆价值1650元的红色飞肯牌150型摩托车,以800元价格卖给冯某某。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秦建到案后,协助民警在田家镇一茶馆内抓获被告人李孝华,在内江市第三人民医院抓获被告人段入学。
2019年5月至同年7月,被告人唐某某明知被告人秦建等人出卖的摩托车、电瓶车是其盗窃所得,仍在其经营的内江市东兴区高粱镇**街**号“**摩托车”店铺内,分三次收购电动三轮车、红色雅马哈牌摩托车、黑色大运牌摩托车、红色新大洲牌摩托车、黑红色建设-雅马哈牌摩托车等被盗车辆。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唐某某的近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被盗摩托车照片、接受材料清单、被盗车辆行驶证、票据等资料、搜查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票据、发还清单、指认作案车辆照片、作案车辆登记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挡获经过、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雷某甲、雷某乙、刘某某、张某某、李某甲、冯某某、黄某甲、简某某、邹某某、段某某、余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丁、曾某某、陈某甲、罗某某、李某己、李某丁、黄某乙、余某乙、陈某乙、李某戊、凌某某、唐某某、林某某、李某乙、王某乙、高某某、李某丙、苟某某、黄某丙、曹某某、李某庚的陈述;
4.被告人秦建、段入学、李孝华、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建、段入学、李孝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秦建、段入学、李孝华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唐某某的刑事责任。秦建、段入学、李孝华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秦建、李孝华、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秦建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段入学、李孝华,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秦建、李孝华、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世泉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秦建、段入学、李孝华现被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08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散页材料若干,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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