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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抢劫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秦某,曾用名:陈庆,男,1999年**月**日生,云南省宾川县人,身份证号:5323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大理州宾川县**镇**村。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秦某在大理市下关镇昆百大泰业城负二层停车场C区191号,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之机,进入被害人李某某的车牌号为云******的小型汽车内,使用捂嘴、掐勒脖子的方式,对其实施抢劫,在被害人李某某挣扎逃脱后,劫走车内100元人民币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被害人报案及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澍

2020年4月13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被告人秦某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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