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821号
被告人秦守法,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秦守法曾因盗窃于2005年1月被江苏省吴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5月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曾因敲诈勒索于2010年1月被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8月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9月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9月被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8年8月17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8年9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秦守法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守法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1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秦守法至常州市武某某**街道**小区**幢**室**号床铺,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关某甲价值人民币800元的华为手机1部。
2.2020年8月2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秦守法至常州市武某某**街道**镇**号被害人陈某某暂住地,在窗台找到钥匙开门,窃得价值人民币100元的OPPO手机2部,戒指1枚、人民币70余元;后至隔壁被害人潘某某暂住地,推门入室,窃得价值人民币800元的iPad平板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300元的小米手机1部(均含原配充电器)。案发后,涉案款物均已追缴并发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秦守法的身份信息、前科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关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关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秦守法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武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守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守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部分系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守法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榕娜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秦守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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