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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国英诈骗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秦国英,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231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郑州市二七区**号楼附**号。因涉嫌诈骗2019年1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16日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17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国英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2020年4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经补查于2020年4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秦国英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周某某的儿子及侄子应征入伍的事实,以办理应征入伍需要费用为由,于2019年8月7日在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佳家酒店骗取被害人周某某6.3万元。现赃款未追回。被告人秦国英于2019年12月3日被被害人周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被告人秦国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秦国英的供述;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4、受案及到案经过、银卡交易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国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国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  佳

检  察 官:郝晓静

2020 年 5月 26 日

附:

1、被告人秦国英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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