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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喆、李凯华盗窃案)_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院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秦喆,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李凯华,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喆、李凯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凌晨1时20分许,被告人秦喆伙同李凯华在和林格尔县**镇**楼底打破玻璃门进入**营业厅内实施盗窃;2019年11月22日凌晨3时45分许,被告人秦喆李凯华又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再次进入**营业厅内实施盗窃,共盗窃手机19部、充电宝4部等物品和现金1300元。经和林格尔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19部手机、4部充电宝价值人民币32132元,被盗款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3432元。被告人秦喆、李凯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喆、李凯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喆、李凯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秦喆、李凯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秦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对李凯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云凤清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秦喆李凯华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公安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换押证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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