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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双双诈骗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秦双双,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6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镇**村**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双双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秦双双在本市丰台区王佐镇长青路老北京炸酱面饭店等地,谎称自己能够办理“北京车牌指标”,骗取被害人苏某某、郭某某、刘某某、某某某、郑某某、殷某某、张某某等人向自己转账,金额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

被告人秦双双于2019年12月15日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云岗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秦双双的供述,被害人苏某某、郭某某、刘某某、某某某、郑某某、殷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朱某某、马某某、范某某的证言,以及相关书证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双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双双无视国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晓庆

检察官助理 李南璇

检察官助理 严婷婷

书  记  员 姜瀚林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秦双双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本案物证黑色杂牌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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