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秦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街道**小区**栋**。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日被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7日被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向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秦某在丰都县三合街道龙城华府的别都记忆火锅店二楼,用店内厨房的一把水果刀撬开吧台抽屉,盗窃现金人民币1080元。
2020年1月3日24时许,被告人秦某在丰都县三合街道东麓国际车库口的喵叔米线店,从玻璃大门门缝钻入店内,盗窃了收银柜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300余元。
2020年1月11日1时许,被告人秦某在丰都县三合街道龙城华府的陈蹄花店,破坏店内的木窗子后翻入店内进行盗窃,因店内无财物未果。接着又走到丰都县三合街道龙城华府的涛菲特牛排海鲜自助餐厅,从玻璃大门门缝翻入店内进行盗窃,因店内无财物未果。
2020年1月13日24时许,被告人秦某在丰都县三合街道世平路YIYANXIN依谚鑫服装店,从玻璃大门门缝钻入店内,盗窃了店内收银台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1366元。
2020年2月1日被告人秦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还了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向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隆永宝
检察官助理:杨小霞
附:
1.被告人秦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丰都县**街道**小区**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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