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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陈某某等诈骗案)_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蓬检一部刑诉〔2020〕19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茂名市电白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7日被蓬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蒲红川,四川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住营山县**乡**村**组,因犯抢劫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7年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于2017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7日被蓬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广炯,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住宣汉县**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16年1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2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秦某、罗广炯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陈某某邀约被告人秦某、罗广炯实施电信诈骗,承诺每个月给秦某、罗广炯二人5000元(人民币,下同)的工资、每周250元生活费并提供住宿。秦某、罗广炯同意后,陈某某租下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大厦**房间作为诈骗场所,并向秦某、罗广炯提供了作案的电话卡、手机、公民个人信息。陈某某还教秦某、罗广炯拨打其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中的电话号码,以冒充熟人需要给领导送礼为由,通过让受害人向其提供的银行卡打款的方式实施诈骗。秦某、罗广炯通过该方式拨打陈某某提供的南充市、广安市、重庆市、内江市、崇州市等地的电话号码实施诈骗,成功骗取到南充市蓬安县韦某某、张某某各2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秦某、罗广炯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陈某某、秦某、罗广炯均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秦某、罗广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秦某、罗广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秦某、罗广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秦某、罗广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秦某、罗广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秦某、罗广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秦某、罗广炯主动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和元

                                                     检察官助理:邓欢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营山县看守所,被告人秦某现羁押于仪陇县看守所,被告人罗广炯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4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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