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潜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安徽省潜山市**镇**村**组**号,住安徽省潜山市**镇**路**商行。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5月被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于2003年11月27日被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潜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潜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2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晚,被告人秦某某和陈某某等人一起吃的晚饭,席间秦某某饮用了大量白酒。当时23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来到潜山市**镇**村**组**号成某某住宅附近,先爬成某某家南侧厨房防盗窗翻至厨房平顶,后从屋檐行至二楼阳台,脱鞋后翻阳台窗进入室内。被告人秦某某又从二楼下楼梯至一楼西南侧成某某、王某某夫妻二人卧室,被王某某发现后抓获,经事后清点室内无物品翻动和被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成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汉杰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潜山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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