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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利国、薛某某聚众斗殴、非法采矿等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铜检诉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秦利国,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人秦利国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12月18日被原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5月8日被我局行政拘留八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7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年11月2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小区**室,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利国涉嫌聚众斗殴罪、非法采矿罪、重婚罪,被告人薛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采矿

2017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秦利国单独或与他人结伙,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在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山上非法开采矿石12890余吨,总计价值达48余万元人民币。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10月至11月中旬,被告人秦利国在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山上,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约3000吨,先后销售给**镇**村李某甲的石子加工厂、**镇**村赵某某的石料加工厂等地,价值人民币约11.7万元。

2.2017年11月下旬至12月24日,被告人秦利国与陈某某、王某甲结伙,雇佣贺某某,在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山上,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约3000吨,分别通过闫某甲、李某乙、孙某某、徐某某等人先后销售给**镇**村李某甲的石子加工厂、睢宁县王某乙的**有限公司、**镇**村赵某某的石料加工厂。经鉴定,价值人民币约11.7万元。

3.2017年12月25日至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秦利国与陈某某、王某甲结伙,雇佣贺某某,在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山上,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共约6467.31吨,分别通过闫某甲、李某乙、沙某某、孙某某、徐某某、闫某乙、闫某丙等人销售给**镇**村赵某某石料加工厂的赵某某、刘某某等人6289.39吨,价值人民币25.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闫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秦利国及同案犯陈某某、王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5.江苏省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出具的鉴定报告等。

二、聚众斗殴

申某甲为不让秦利国运输石料的车辆通过,于2017年12月30日将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后面路挖断,致使秦利国等人运输石料的车辆不能通过。被告人秦利国纠集陈某某(已移送起诉)、王某甲(已移送起诉)、秦某某(已判刑),陈某某又纠集贺某某(另案处理),秦某某又纠集郭某甲(已判刑)、郭某乙(已判刑)。被告人秦利国与陈某某、王某甲、秦某某、郭某甲、郭某乙先后到达铜山区**镇**村后路上,被告人秦利国、陈某某、王某甲、贺某某分别用橡皮棍、铁手电、甩棍及拳脚,秦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用拳脚,分别对申某甲、申某乙、申某丙进行殴打,继而对后期赶到的申某丁、申某戊、申某己、申某庚进行殴打。致申某乙颈4、5椎体骨折,伴颈髓损伤;致申某甲、申某丙、申某丁、申某戊、申某己、申某庚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申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明、诊断报告等;

2.证人申某甲、申某辛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申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秦利国及同案犯秦某某、陈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三、重婚

被告人秦利国与李某丙在2011年6月登记结婚,后被告人薛某某在知道被告人秦利国已婚的情况下,和其发生了婚外恋情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秦利国在涉嫌犯罪逃跑期间和被告人薛某某先后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村、高新区**办事处**村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

2.证人李某丁、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秦利国、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利国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采矿,情节严重、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聚众斗殴罪、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利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建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秦利国现羁押于铜山区看守所,被告人薛某某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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