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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52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万盛区**路**号附**号**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5月25日,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2016年7月17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秦某某以能够帮助他人办理矽肺鉴定为由,先后骗取周某某、喻某某、柯某某、万某某等4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4.74万元。

1.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秦某某先后在被害人周某某位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附**号的家中、文化馆附近,分六次骗取周某某共计人民币7.48万元。  

2.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秦某某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屏路8号楼楼下“老坛酸菜面”面馆,先后四次骗取被害人喻某某共计人民币3.34万元。

3.202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桐镇南桐支路“婆媳面庄”,骗取被害人柯某某人民币1.77万元。

4.2020年6月份,被告人秦某某先后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A区11楼50床病房、南桐车站建设银行门口,分两次骗取被害人万某某共计人民币2.15万元。

(二)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秦某某以能够帮助周某某办理内部处理廉租房为由,在被害人周某某位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附**号的家中,先后两次骗取周某某共计人民币4.726万元。

2020年7月15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币医院A区,将秦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收条等书证;

2.​ 被害人周某某、喻某某、柯某某、万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9.46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剑

检察官助理:牛福帅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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