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184号
被告人秦兴林,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3月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8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8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兴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秦兴林与骆某某(另案处理)在重庆市万州区商量一起前往重庆市开州区实施盗窃。当日15时许,被告人秦兴林行至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新世纪后门附近,采用镊子扒窃的方式将被害人周某某衣服兜内的一部三星牌S10型手机盗走,后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卖予他人。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428元。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秦兴林在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接受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讯问,并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骆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秦兴林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书;
6.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兴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兴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4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兴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兴林曾因故意犯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兴林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秦兴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兴林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小平
检察官助理 蒋泽伟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秦兴林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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