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秦某某,小名“二佬”,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家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镇新区**组。2015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此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4日21时许,李某某将湘******猎豹汽车停放在冷水滩区**宿舍旁边一巷子内,25日凌晨2时,被告人秦某某拉开车门,盗走车内现金100元及李某某身份证一张。
2.2020年7月4日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冷水滩区**路**庙路交汇处停车场,发现被害人胡某某停放此处的湘******白色皮卡车的窗子未关,于是探身入车内,盗走钱包内现金1018元,然后乘坐出租车逃离现场。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秦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玲芝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押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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