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秦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枣阳市,住武汉巿汉阳区**里**栋**单元**室,被告人秦某某于2016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9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洪山区公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洪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3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4月16日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窜至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秦时明月便利店”,将便利店的卷闸门掰开进入店内,撬开收银台抽屉锁和货柜锁,盗走现金人民币1150元、黄鹤楼硬珍香烟四条、黄鹤楼软珍香烟一条、黄鹤楼“奇景”香烟一条、“玉溪”香烟一条、黄鹤楼软红楼香烟二条、黄鹤楼蓝楼香烟一条、黄鹤楼1916香烟六包。被告人秦某某后被查获归案,所盗现金已挥霍,所盗香烟均已追回发还事主,经物价部门鉴定,所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476.4元,其盗窃数额合计人民币462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人口信息材料、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办案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靖玉风、刘某某的证言;4、扣押、接受证据笔录一份;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光盘3张;7、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8、搜查笔录、对案笔录、辨认笔录各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小竹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